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劳保费(现称社会保险费)依据文件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放劳保用品的依据文件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分别如下:
1、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中的第三项规定: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2、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扩展资料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2、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
3、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保费、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百度百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