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即通常所说“有财政编制的人员”),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中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适用这一类人员。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事假并无国家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考延伸阅读一;
各省对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一般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二、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做了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详见延伸阅读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延伸阅读一 安徽省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延伸阅读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三 各省对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的规定
广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1)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假期工资计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全部工资照发。
浙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