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商标法》设立的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商评委虽为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但并不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是商标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应当事人申请实施复审和裁判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由1位主任委员、3位副主任委员、若干位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商标评审委员会现有人员编制70人,内设八个处,现有人员7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巡视员1名,处长9名,副处长17名。根据上述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法律事务处。综合处——负责综合性行政事务;案件受理处——负责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案件审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律事务处——2、职能:依法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具体职责是:(1)受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决定。(2)受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裁定。(3)受理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决定。(4)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作出裁定。以上四项,前三项显然为商标局审查程序的再审,后一项撤销申请虽为直接向评审机关提出,但撤销申请所涉及的商标均为商标局审查注册的商标,因此,其实质仍为再审程序。由以上职能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复审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是为商标权益人提供一条行政救济渠道,以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以上职能还可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确认、维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阻止、撤销当事人的不正当权利。因此,商标评审工作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