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异议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或者商标局就有关商标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请复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的行为。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复审行为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对有关商标争议行政裁决的一种重新审查的制度,它与行政复议的性质基本相同,只不过是对复审申请期限和复审机构有特别规定,即复审申请期限为接到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决之日起15日以内,复审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因此,当事人对商标复审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只可依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雅绅公司申请注册"威白"商标时,商标局以此商标与德国一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于是,雅绅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雅绅公司申请。雅绅公司虽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商标复审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