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做法是不合理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扩展资料: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在军士一等设立了上士、中士、下士三级军衔。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军士设置为:上士、中士、下士。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可晋升为中士军衔。
1998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取消军士和士官军衔,新的士官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
称谓由低至高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