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所需要材料及注册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将规定的材料提交至财政局。
2、受理。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财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
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审核。财政局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在上
海财政网上予以公示。
4、决定。财政局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
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财政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向财政局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报财政局备案。
申请材料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一式三份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验资报告;
5、股东简历,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6、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