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条件: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地的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