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2020-09-07 财经 1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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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1.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3)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4)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3)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4)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股东的必须同时具备股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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