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 中央组织部补充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返回有困难的;
(7) 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凡以上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人数之列。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 ,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4/5 ,可算作会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