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 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这里的相应能力指的是什么能力?

2022-08-03 时事 172阅读
这里的相应能力是指 :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分析里的A单位 具备的是生产或者安装资质,但是项目要求同时具备生产和安装资质。所以就需要找另一个具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进行投标。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能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与投标,所以A投标单位应该是该联合体的主体方,以A单位报名投标,因为联合体另一方具备了另外的安装或者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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