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须写明联合体各方成员名称、招标工程名称以及授权的联合体主办方的名称;
②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③有效期至本次招投标有关事务结束止。
接下来即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商务报价、施工方案编排等标书的编制工作。这与一般的投标工作类似,不同的是在编制过程中还需各方协商。如商务报价中一些共同费用的分配,技术方案中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人员的编排配置,进度的合理安排等等。“联合体投标协议”以及“投标联合体授权主办方协议书”附在标书中,与标书一起递交。
如果联合体中标,则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联合体各方也应进一步洽谈协商,就该中标工程签定更为细化的联合体内部协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投标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