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如果纳税人的财产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体要看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时间,与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间,如果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也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