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对的了。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财产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收据、清单,并有要求税务机关通知本人到场的权利。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清单是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具的一种证明,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该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丧失部分处置权,不能自由处置该部分财产,被查封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对被查封的财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有保管责任。纳税人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扣押查封的日期,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价值,扣押、查封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告知事项等。
为什么必须开付收据或者清单。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扣押、查封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既要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又要保护纳税人等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执行扣押、查封制度,建立包括依法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很有必要。在扣押、查封中必须开付收据或者清单的理由有四:一是开付收据或者清单是一项必经的程序;二是开付收据或者清单是一种证明;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四是防止给违法分子钻空子。依法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不仅在税务行政执法中有重要意义,同时,如果涉及到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决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等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一定要按规定开具扣押收据或者查封清单。
开付收据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要依据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扣押或者查封的决定,扣押收据或者查封清单一般不能单独使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简易的税收保全措施时,也要按简易程序的要求,当场作出扣押、查封的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二是要正确使用收据或者清单,在扣押时只能开付收据,查封时只能开付清单;
三是注意扣押、查封的范围,特别是扣押、查封标的的范围,不能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或者用品;
四是要有被执行人的签字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的,要有证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五是明确应告知的事项,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六是执行查封、扣押的税务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