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弄清事实后,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该公民精神不正常、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当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民事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经审查认为该公民精神正常,不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需要经审理特殊案件的法院院长批准,才可以延长。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通常应在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