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到底需不需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不矛盾,保证人实际在履行债务合同中属于担保人的概念,因此,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你所说的是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类事情,请注意看:“ 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即是说只要保证人对债务进行了担保后不能因为其没有清偿能力就可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也说明了你的问题,保证人不需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责任一旦发生,保证人必须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