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2年3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3年6月,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乙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
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张债权遭拒,遂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与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乙,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丁与乙,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之中,丙为乙对甲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
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则丙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丙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丙的保证继续有效,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华容县人民法院网-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