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020-10-28 社会 88阅读
应当理解为:例如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4年3月6日,用人单位当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截止到当年4月6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从当日4月7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至当年8月7日。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应理解为:劳动者入职日期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2014年4月7日计算至2015年4月5日,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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