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工伤处理,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一、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理由:
1、首先,关于60岁退休的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该是私营企业,不适用60岁退休的规定。
2、其次,《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3、再次,如果当事人是农民工而非工人,也不适用60岁退休的规定。因为工人退休以后有养老保险金用来养老,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少人即使超过了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也选择外出打工,用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多从事又险又累的工作,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如一味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
4、为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伤害的问题。2006年5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唐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提交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它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5、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对劳动权的限制,只在《劳动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对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即只对最低劳动法定年龄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其上限。由此可见,只要有劳动行为能力,就有可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就业资格,更没有超过《劳动法》调整范围。
6、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条例》所称的职工范畴理应包含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劳动者。
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就比较简单了,不需要那么多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伤残,再加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