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2020-04-29 社会 84阅读
案例:原告系农民工,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遂向人民法院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法院的作法不妥,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因是: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依法应当参加工作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农民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从事雇佣活动吗? 本案被告系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合法企业,原告系农民工。二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原告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虽然被告并未给他办理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综上我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由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告之其按工伤保险处理。 不同意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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