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替代,并于2008年被国务院令第 516 号废止;
2、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发生的开除除名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适用《劳动动》,因为条例是法规,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公布法律,相对法规,属于上位法,效力大于法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17
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