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进项税能否抵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资产重组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资产重组不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也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资产重组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在增值税相关法规禁止抵扣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