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按以上规定,税法所说的劳务报酬计税公式为
4000元以下 ( 收入—800)×20%
4000-20000元(含20000 ) 收入×(1-20%)×20%
20000-50000元(含50000)收入×(1-20%)×30%-2000
50000元以上 收入×(1-20%)×40% -7000
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税后报酬如何倒推到税前报酬。
例如:企业雇佣临时劳务,给企业做宣传,谈好月税后酬金35000元,企业代扣代缴各项税金。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X/(1+3%)×3%
个人 应缴城建税=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X/(1+3%)〕×(1-20%)×3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