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退役军人而言:就是在自己的档案中“有军医院的病历(例)”的,也不是找老部队办理带病返乡回乡手续的,而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到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安置部门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退役军人(包括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退役后一经去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报到后,就与原部队不存在任何关系了,也就是和普通百姓一样了。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下: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