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从部队复员许多年,首先就要找到部队系统医院,并且还能找到自己就医、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证明的,那么就要求部队医院予以复印,并在复印件上盖上部队医院的专用章。(但是值得提醒提问者的是:1、部队医院经过历年的精兵简政后,只有大的医院才能存在;2、部队医院的病历并不是永久保管的。)
第二步:然后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第三步:《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另外提问者要经过地方二、三级公立医院半年以上的诊治,确诊和证明病情就是原旧病加剧的,而此病情又是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疾病条款中有的,才可以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评定带病回乡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