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医疗机构申请查询被报销人的病历。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保险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2、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扩展资料:
为了避免客户“病了才投保”的道德风险,寿险特别是健康险的保险合同中都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可能引起费率变化的疾病或症状;能否理赔主要看具体伤情构成。
如果真的是旧伤,即使医生在病历上没写旧伤,理赔员在审核医药费清单时也会发现问题,
如果是新伤,而医生误诊或无意中写了旧伤,理赔出现问题时,患者可以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医院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