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带,但是必须办理托运手续,不能随身携带。
坐飞机时的注意事项:
1、分清液态物品,及时办理托运手续。一些土特产,如蜂蜜、剁辣椒、罐装腌菜、腐乳等也不能随身携带,需要旅客提前办理托运。
2、瓶子容积超过100毫升不能携带。每种化妆品的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总量不得超过1000毫升,化妆品不包括沐浴液、洗发水、护发素类物品。3、携带液态药品需医院证明。旅客需要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时,需在过检时出示有本人姓名的医院证明或其主治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
4、自酿酒、散装酒不能托运。托运的酒精饮料必须是原厂包装,且包装完好,自酿酒、散装酒不能托运。
5、笔记本电脑、相机需单独过检。旅客在过检时,需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取出单独过检。
6、零散物品最好集纳存放。旅客出行前,可将钥匙、U盘、指甲刀等随身小物件以及符合规定的旅行装化妆品分类单独存放在一个小包内。
7、打火机、火柴禁止携带。
8、锂电池、充电宝必须随身携带。根据民航局规定,锂电池、充电宝严禁托运,在规定额定能量范围内的锂电池和充电宝需随身携带。
扩展资料:
机场安检指的是指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的一项人身和行李检查项目,这也是为了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目前经过机场前需提前将刀具类生活用品提前办理托运手续。而根据中国民航局最新颁发的规定,液体、打火机等物品也归入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禁止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妆品每种可带一件)。
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携带打火机和火柴。民航局曾计划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两项限制,但后来决定暂缓执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