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返春册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森肢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扩展资料:
一审民事案件也要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漏宏、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