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案件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未终止前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这也是由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决定的;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再审下达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尽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诉讼权利已经履行完毕了。但是,基于《宪法》第41条的规定,作为公民,当事人仍然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24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同时,被告作为犯罪嫌疑人诉讼中不能享有处分程序的权利。所以,只能申诉。
总之,申诉、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人民的申诉是国家机关发现违法失职行为的线索来源之一,由于具体的程序已经终结,所以申诉并没有程序依据,不过得到负责管理申诉的人员的认同,表示你的申诉行为是属实的应当近一步进行审查核实的,但申诉与立案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