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解决官员异地为官的住房需要;
2)减轻官员的经济负担。
2、特点:
1)公有住房有明确的等级规格限制;
2)公有住房及所用物品严禁私自增减;
3)官员离职必须按清单归还所有物品。
3、简介: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涵义。若用现代语汇表述,就是“机关大院”。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一个机关。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这些官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辅佐主司的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