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扩展资料
根据《献血法》和《献血条例》精神,中国员工医疗临床用血按下列规定。
1、已献血员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
凭本人《身份证》及《无偿献血证书》,直接向医院申请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
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2、如采用家庭成员互助形式临床用血的:
凭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有效献血证书,家庭成员的证明资料:户口簿及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书,直接向医院申请用血。
3、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
医疗机构应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献血办-中国员工无偿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