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肯定是错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注: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上讲,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那一刻开始,就会存在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三者,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受益人也是必须的,这是保险合同上面不可缺少的要素。
如果不明确的写出所确定的利益,那么保险合同的价值也就无法得到体现,也无法说明这是一个从条款上来体现约定价值的产品。
有了受益人的约定,说明保险金额有确定的利益领取人,使得保额作为身故后的指定账款发放到收益人手中,并免去了遗产纠纷的问题,而且不收取任何税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