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的记帐规则怎样?
会计账簿的记账规则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保证可靠、完整、及时反映会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 账簿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或者碳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A.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C.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D.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 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须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