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遵循以下规则:
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账簿中的日期,应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以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原始凭证上的日期填列。
2. 将每一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一般是在记账凭证中“记账”栏中打√),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防止重记或漏记。
3.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底线,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容易更正,也方便查账。
4. 登记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笔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9. 不得刮擦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