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属于劳动保险费,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