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上半年退休与下半年退休退休金的区别要取决于这期间国家工资是否调整。
如没有调整,就不会有区别。
当前,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