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不给双倍工资,我以什么理由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此前的是不能算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里没有说对此前的进行追究。 如果是你主动从单位辞职的,就没有什么补偿了。如果说单位辞退你的,可以按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计算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