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确保《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规定的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并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了扎实推进各项残疾人工作,都必须大力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
1、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现状
应该说,我国目前的专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还处于恢复和起步阶段,还具有比较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无论是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的发育都是严重不足,但是残疾人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需要确实十分迫切。
第一,我国残疾人的人口基数大,残疾种类繁多,对专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需求旺盛。根据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总数是8296万,其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男女性别比是106.42:100。残疾人种类的多样化,也就决定了残疾人服务的“精细化”,这就给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发展预留了巨大空间。
第二,残疾人服务城乡区域发展很不平衡,迫切要求提升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城乡二元”分割还没有彻底消除,农村残疾人和城市残疾人在获得社会支持及各种生活、医疗条件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例如,从特殊学校(班)的情况来分析,城市社区残疾人距离特殊学校(班)的平均距离是4.28公里,而农村社区的残疾人距离特殊学校(班)的平均距离为4.93公里,再加上农村道路和交通水平相对较低,这说明农村社区残疾儿童青少年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可能性比城市社区的儿童青少年要低。如何来改变这种城乡不平衡现状,除了国家政策的投入之外,通过残疾人社会工作在城乡社区的工作模式和服务机制的创新,整合社区不同的“资产”来达成最具“适切性”的社区服务,使得残疾人的服务不仅注重“量”的区分,更加重视“质”的均等性。
第三,残疾人的服务需要和实际服务供给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迫切要求提升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在残疾人需求服务的四大内容中,排第一位的是医疗服务的需求,高达72.78%,但是实际满足的却只占到35.61%;排第二位的是救助和扶持需要,有67.68%,但实际满足的只占12.53%;排第三位的是康复训练的需求,占27.69%,但实际满足的只占8.45%;排第四位的是辅助器具需要,占38.56%,但实际满足的只有7.31%。①因此,残疾人服务的需要还远远没有达到有效供给性满足,其中的原因既有政府或其他组织没有提供充足的服务,也有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或政策限制等无法获得这种服务。归根到底,这是由于残疾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稀缺。
第四,我国的残疾人事业迅勐发展,也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7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构建一支庞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残疾人事业是是整个社会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迎来了“新春天”,推动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组织行动上都达成了高度一致,不仅提供了政策制度上的保障还提供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在上海、广东等地的“政府购买服务”可谓是开“风气之先”,大大地解决了残疾社会工作发展的两个“瓶颈”-----服务组织的发育和人才队伍的培育。
2、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
“对残疾人的有效服务需要三种不同但却具有同等重要的品质:(1)知识┅┅。(2)有效地实务技能┅┅。(3)自我意识和对自己的个人情感、体验、刻板印象、偏见以及对案主的可能影响的深刻洞察力。理想的实务必须包括以上所有三个品质。”①国际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越来越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正在经历从“医学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近20多年来联合国一直倡导这种模式的转型。
第一,表现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层面的转型。迈克尔.奥利弗曾向人们警告:“完全与理论知识无缘的实践经验尽管在维修汽车时管用,但在社会工作中却是十分危险的”②。残疾人社会工作就是要把理论知识、实务技能和自我洞察力相结合,但在这样的结合中,理论知识恰恰是占据最重要的地位。
其一,在致残原因的理论分析上,从个人责任理论转向社会责任理论。个人责任理论的前提隐含了“正常人”和“残疾人”的对立,在同等得生活状态下,大多数人是正常的,而少数人致残,其责任只能在个人或家庭,一个人患有残疾只能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或悲剧。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无论先天性残疾还是后天性残疾都是社会因素造成的,例如,近亲结婚而生出弱智儿,表面上是先天性的,实际上是父母知识的缺乏,也是社会性因素造成的。
其二,在残疾现象的理论分析上,从社会标签理论向社会照顾理论的转变。标签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强调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是强势群体“妄加”标签的结果,而直接导致弱势群体逐渐游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很显然,这种标签理论运用于残疾人社会政策,则会给残疾人和社会带来双重损失。社会照顾理论则强调,专业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关键是把所谓的“不正常”的群体或行为看作是“正常化”的,要寻找这类群体或行为在“当下生活情境”中的合理性,工作者应该以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出发点。社会照顾的理论就是在文化价值层面要坚持多元化,防止出现价值观的“侵入”现象,注重服务对象自我潜能的激发。
第二,也表现为残疾人工作方法层面的转型。这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社会工作方法背后理念分析和工作方法直接介入模式的理论分析。
其一,在工作方法的理念分析上,残疾人社会工作正在实现由供养理论向回归社会理论的转变。供养理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从残疾人的生存“首位权”出发的,主要注重经济和物质层面的供养,而相对忽视精神和社会层面的满足。回归社会理论是“去机构化”运动的代表性理论,强调专业工作者和残疾人服务对象的互动,强调服务对象社会关系的重建,要增加服务对象的“能力”。回归社会理论和增能赋权理论在理论层面是相通的。
其二,在直接介入模式的理论分析上,由单一的个案模式向综合服务模式转变。个案模式比较注重个体和家庭关系的介入,而综合服务模式则更多社会系统的角度来反思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也是社区康复理念得以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3、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种国际性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中国应该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特色出发,积极发展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把本土化和国际化有机结合起来。
第一,要确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新理念,把残疾人社会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构多元中心治理机制下的新型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这种多元中心,不仅要实现残疾人社会工作主体的多元化,既要包括政府、还要包括非政府组织,还要有一定的市场性企业等;而且要实现残疾人社会工作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辅助性作用,从各自的优势出发来筹集资源。这些资源不仅有人力、财力、物力,更重要的还要有社会资本。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中,也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残疾人的服务对象、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多元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工作法律地位和法律框架的完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非政府的民间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育,在法律的框架中赋予这些组织以合乎其社会身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民间“草根性”的组织身份的法律确认,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然,这实际上还牵涉到法律和社会政策相关配套,例如,国家税收政策对民间捐助的优惠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组织的社会募捐的法律规定等等。
第三,要实现残疾人工作机制的创新,构建网格化的服务模式。残疾人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要更加有效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网格化的服务模式构建就显得十分关键,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形成“多级”的网络服务体系。很显然,残疾人的社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的社区服务是重点工作,要把残疾人社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基础建设、打造残疾人工作的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的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残疾人社会工作作为公共产品之一,政府和市场都有“失灵”的现象,政府要给予非政府组织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当下“强势政府”和“弱势社会”的局面,非政府组织的发育是必由之路。同时,非政府组织要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拓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人才高地”的竞争是不可避免。对专业工作者要“外引人才和内部培养相结合”,对于志愿者则要加强“奉献”和“激励”的统一性。当然,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上,必须加大培训、认证制度的建设。我国从2008年开始了全国范围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在社会工作人才建设上迈出一大步,但是对专业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来说,还需要更专业的培训和认证制度。
第五,要加速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点就是以残疾人的能力建设为手段,激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和融入度。
第六,要大力发展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应该更加注重“社区资产”,构建残疾人的新的社会支持系统。
第七,要把残疾人社会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要制定专业化合职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八,要构建全社会“友善”的残疾人价值观。一方面,残疾人社会工作要推动全社会对残疾人服务的广泛参与,单纯政府的行动并不能真正提升残疾人的总体性的社会地位,还需要全社会的“友善”的残疾文化的营造,社会对残疾人具有不可逃避的“接纳”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残疾人社会工作要推动残疾人群体本身积极提升自己参与社会的能力和实力,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积极融入社会,共建共享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