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的标准不同,行政行为的种类不同: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