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从定义看,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结合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法律规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实,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释即作出判断和结论,只不过是解释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间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