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发空头支票,公司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2-08-01 社会 55阅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既然不是故意的行为,那么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钱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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