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债务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关系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财产独立,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这不能改变两者分属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性质,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对投资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欠的债务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偿还。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并不严格区分,所以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偿还投资人所欠的债务。法院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
2、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