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投标保证金,他们的规定原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7部委2003年版本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二、如何理解规定不一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部委规章,其效力层次,实施条列效力高于办法;如果规定不一致,以条例为准。
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第三十七条已于2013年4月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完全一致。
因此,目前,办法和条例的规定,没有不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