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地
1、球场:球场是一个长方形,长13.4米,宽6.1米。用球网将全场横隔为二等区,网柱高0.85米,网长7米,网中央高0.8米。球场两端的界线叫端线,球场两边的界线叫边线。在距球网两侧3.7米处的场内各画一条与球网平行的横线叫做发球线。联结两发球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平行的线叫做中线,中线与球网成“十”字形,将发球线与边线之间的地面分成四个相等的区域叫做发球区。在端线的中心,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长,5厘米宽垂直于端线的短线叫做中点。全场各区的丈量,除中线外都从各线的外沿计算。所有的线应是同一颜色,线宽均为5厘米。
2、球场固定物:球场固定物包括球网、网柱、球场四周的挡网、看台、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座位或座椅及其占有人、安置在场地周围上空的设备,进入指定位置的裁判员。
3、球的大小和重量:球是用高弹性泡沫塑料制成的,球体直径7厘米,重14.5至15克。
4、球拍:球拍的长度一般分47、49、55、59厘米四种,重量与长度成正比,在160克至220克之间。
(二)单打
1、发球员和接球员:运动员应分别站在球网的两边,先发球的运动员叫发球员,另一边的运动员叫接球员。
2、选择权:比赛前用掷币的方法来决定选择权。获得选择权的运动员有权选择场区或首先发球权、接发球权。
(1)选择发球者应由对方选择场区。
(2)选择场区者应由对方选择发球或接发球。
(3)选择接发球者由对方发球并选择场区。
3、发球:发球员在发球前,应先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的区域里,然后用手将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抛起,在球接触地面以前用球拍击球。球拍与球接触,就算完成球的发送。
4、脚误:
(1)发球员在整个发球动作中
a.不得通过行走或跑动改变原站的位置。发球员发球时如两脚轻微移动而未变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动。
b.两脚只准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不能触及其他区域。
(2)脚是指踝关节以下部分。
5、发球员的位置
(1)每局开始发球时,发球员应先从右区端线后发球,一分结束后,应换到左区发球。如发球位置错误而未察觉,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觉,应立即纠正。
(2)发出的球,在对方还击前,应从网上越过落到对角的对方发球区内或其周围的线上。
6、发球失误:发球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误:
(1)发球员违反规则第3、4、5条的各项规定。
(2)发出的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球网除外)。
7、第二次发球:发球员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应在原发球区进行第二次发球。如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发觉发球位置错误时,应按规则第5条改在另区发球,但只能再发一次球。
8、发球时间:发球员须待接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接球员做还击姿态就算已做准备用;如接球员表示尚未准备,即使所发的球没有落到发球区内,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误。
9、重发球和重赛:凡根据规则必须重发球或比赛受干扰时,裁判员应呼叫“重发球”,对此可作下列解释:
(1)宣报发球无效时,仅该球不算,重发球。
(2)其他情况下,该分重赛。
10、重发球: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判重发球:
(1)合法的发球触及球网,仍落到对方发球区内,或发出的球触及球网后,在落地前触及接球员身体或其穿戴的物件。
(2)无论发出的球成功还是失败,接球员均未作准备。如重发球,则那次发球不予计算,但原先的第一次发球失误不予取消。
11、发球次序:第二分结束,接球员成为发球员,发球员成为接球员。以后每两分结束均依次互相交换,直到比赛结束。如发球次序发生错误时,发觉后应即纠正,由应轮及发球的球员发球。发觉错误前双方所得的分数有效。如发觉前已有一次发球失误,则不予计算。
12、运动员何时交换场地:双方应在每局比分之和为8或8的倍数时,以及一局结束后交换场地。
13、“活球”期:自球发出时起(除失误或重发球外)至该分胜负判定时止,为“活球”时。
14、发球员得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发球员得分:
(1)发出的球触及接球员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时。
(2)接球员违反规则第16条的规定时。
15、接球员得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接球员得分:
(1)发球员连续两次发球失误时。
(2)发球员违反规则第16条的规定时。
16、失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分;
(1)在球第二次着地前未能还击过网(规则第20条(1)和(3)除外)。
(2)还击的球触及地方场区界线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规则第20条(1)和(3)除外)。
(3)还击空中球失败(站在场外击空中球失败也算失分)。
(4)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用球拍拖带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触球超过一次。
(5)“活球”期间运动员的身体、球拍(不论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及球网、网柱或对方场区以内的地面。
(6)来球尚未过网即在空中还击(过网击球)。
(7)除握在手中(不论单手或双手)的球拍外,运动员的身体或穿戴的物件触球。
(8)抛拍击球。
(9)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改变其球拍形状。
17、阻碍击球:甲方的举动妨碍乙方击球时,该举动若属故意,判甲方失分,若系无意判该分重赛。
18、压线球:落在线上的球都算界内球。
19、球触固定物:击出的球,落到对方场区地面后再触及固定物(球网除外)时,判击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判对方得分。
20、有效击球: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有效击球
(1)球触球网、网柱后,从网上越过落入对方场区内。
(2)对方发出或还击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场区内又反弹回去或被风吹回对方场区上空时,本方运动员挥拍过网击球,球落到对方场区内,其身体、衣服或球拍并未触及球网、网柱和对方场区的地面。
(3)球从网柱以外还击至对方场区(不论还击的球是高还是低于球网或是触及网柱)。
(4)合法击球后,球拍随球过网。
(5)对方发出或击出的球,碰到本方场区内的另一球,而还击的运动员仍能将应回击球打到对方场区内。
21、意外阻碍:运动员遇到不能控制的意外阻碍(球触固定物及规则第17条的规定除外)妨碍其击球时,该分重赛。
22、胜一局:运动员每胜一球得一分,一方先到11为胜一局,10比10时一方须连胜两分为胜一局,14比14时,加赛一分定胜负,获得该分的一方即胜该局。
23、临场裁判员、裁判长的任务:比赛时如设裁判员,临场裁判员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比赛大会设有裁判长时,如运动员对裁判员涉及有关规则问题的判定有异议,可提请裁判长解决。裁判长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对于事实问题,则以裁判员的判定为最终决定。
24、指导:团体赛中,在一局比赛结束时,可由坐在场内的教练给以指导,在换边时不得进行指导。单项赛时,教练不得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