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业营业税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2020-09-26 财经 123阅读
借:应收账款(现金),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不可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文件中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这次的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调整只是第二阶段自产货物范围的一个补充。
为了保证这一政策在执行中不至形成新的漏洞。执行这一政策的程序性要求比较严,前提条件比较多,这是纳税人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必须要引起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必需是生产企业,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并负责安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前题是要有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要签定总包或分包合同。而且要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从价款。
三、同时要求生产企业中从事安装的部门符合下列要求才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如果承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又不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出包建筑业劳务部分。因为3%的营业税与17%的增值税的差距是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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