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建设施工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筑工程质量法》: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6、《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扩展资料:
一、建筑法规体系基本框架:
1、《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大法律支柱。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
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