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比如,合同法就是调整性法律关系(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刑法就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适用刑法)。
但是,我个人觉得,对法律关系进行这样的分类,有多大意义,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