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是2002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啊。这个协议并非一个民事合同,是行政性质的。
这道题的原题是:某县政府为了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这道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县长代表县政府与酒厂厂长签订奖励合同,由于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酒厂等企业(题目中也说了,是县属酒厂),因此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因此该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即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另外,看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完成指标”“涨工资”这些概念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所以,从缔约目的来看,不是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
(*^__^*) 最近准备司考刚好这道题做的时候注意了一下,这个答案希望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