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6条如何规定?

2020-08-04 社会 124阅读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人,也就是没有所有权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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