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代收代付物业水电费的账务处理以及税款缴纳问题

2020-06-07 财经 98阅读
答:1、向业主代收的水电费在计算营业税时凭有效支付凭证作为减除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四条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对于物业公司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将从业主处收取的全部收入向业主开具发票,并入收入总额,同时将向水电部门代支付的水、电费作为成本税前列支。2、账务处理。(1)从业主处收到全部款项: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2)向水电部门支付代收的水电费: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3)差额计征营业税: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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