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现已废止。新《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即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扩展资料:
质保金的功能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保修金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质保金